▋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80年07月23日公布。
82年03月12日第1屆董事會第8次董事會會議第1次修正通過。
88年12月10日第3屆董事會第2次董事會議第2次修正通過。
89年01月21日第3屆董事會第3次董事會議第3次修正通過。
96年08月23日第4屆董事會第12次董事會議第4次修正通過。
97年04月03日第5屆董事會第1次董事會議第5次修正通過。
102年03月25日第6屆董事會第7次董事會議第6次修正通過。
102年07月18日第6屆董事會第8次董事會議第7次修正通過。
104年09月26日第7屆董事會第7次董事會議第8次修正通過。
108年07月15日第8屆董事會第10次董事會議第9次修正通過。
108年10月04日第8屆董事會第11次董事會議第10次修正通過。
110年09月24日第9屆董事會第6次董事會議第11次修正通過。
111年10月04日第9屆董事會第11次董事會議第12次修正通過。
一、推展華僑文化教育事業,在海外傳揚中華文化。
二、獎掖及培育僑界優秀人才,鼓勵僑政學術研究,提昇華僑在世界各地之地位。
三、支持海外慈善公益與人道關懷等普世價值。
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三、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依主管機關規定。
一、獎助海內外學者,從事華僑文教及華僑社會發展各項問題之研究及出版。
二、舉辦及協助有關研究海外華僑問題之會議及活動。
三、與國外有關學校或學術機構合作,設立華裔學者海外華僑研究講座。
四、輔助中華民國海外投資廠商在當地創辦子弟學校。
五、獎勵優秀華僑子弟參加國際展演競賽活動。
六、獎助華裔青少年研習中華文化,並設置國內外海華獎學金。
七、協助海外人士舉辦文教活動。
八、協輔國內外團體組織實踐或推廣海外慈善公益與人道關懷等普世價值。
九、其他有關海內外文教相關工作。
一、本會設置董事會,置董事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副董事長人數得超過一人;除第一屆董事,由僑務委員會商請下列有關人士同意後擔任及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者外,自第五屆起三分之二之董事及全體監察人均由捐助機關指派,第九屆起三分之二之董事及全體監察人由主管機關指派,其餘三分之一董事由董事會自下列人員選聘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國內外華僑文教學術界人士。
(三)國內外華僑工商企業界人士。
(四)熱心僑政具有聲望人士。
(五)基金捐贈人或捐贈機構代表。
二、(刪除)
三、自第五屆董事會起,董事長由捐助機關依相關法令指派,自第九屆董事會起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或監察人,屬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屬第四目或第五目之情事者,當然解任,並均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 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財團法人利益。
(三) 執行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遴聘或指派之目的。
(四)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 初任年齡年滿六十五歲,或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但有特殊考量,不在此限。
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八、董事或監察人經本會考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解除其職務。但由主管機關指派者,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一)職務變更不宜兼任。
(二)對本會無貢獻。
(三)其言行危害本會利益。
(四)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九、董監事會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本會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監察人總人數得超過五人。
十一、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其未列席足以危害公益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經費之籌募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副董事長及非主管機關指派之董事之選聘與解聘。
四、業務方針及年度工作計畫之制定與推行。
五、內部組織及重要規章之制定與管理。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核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兩次為限;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連任董事人數,因業務特殊需要,經報主管院核准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聘(選)董事人數。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並按原產生方式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半年內,董事會應改聘非主管機關指派之下屆董事。
主管機關指派之董事及監察人為其所屬之公務人員者,不受第二項連任次數之限制。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二條或第六三條之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副董事長及非由主管機關指派之董事之選聘與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擬議。
五、基金之動用及填補短絀之決議。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開會前十日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董事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但董事改選時,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準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組織編制人員之職稱、職等、員額及待遇,依照本會「員額編制表」規定實施,且不得高於相當等級公務人員待遇。
本會應建立組織、人事、會計及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