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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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 海華文教基金會
週一, 06 十一月 2017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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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海外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辦法
民國104年9月26日第七屆第七次董事會議訂定通過
一、海華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海外中文學校教師,長期從事中文教學,
二、本辦法表揚對象為現任海外中文學校、中文班教師,不含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
三、受推薦教師應任教年資二十年以上(含),教學績優、品行端正、在教學領域有特殊
(一)依僑務委員會或相關機關備查之學校、中文班,或雖非備查學校、中文班但與
(二)使用僑委會或其他中華民國國內出版之教材或符合我國對外華語教學政策之
受推薦之教
五、獎勵及表揚:
獲本會師鐸獎者,本會頒贈師鐸獎獎座一座、獎狀一紙,並於適當期間邀請來臺
前項來臺往返機票及在臺膳宿、交通均由本會全程安排支付。
六、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複、決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推薦單位於本會規定時間,填具推薦表(如附表)、附貼二年內二吋正面
(二)複、決審:由本會組織師鐸獎審查委員會進行複、決審評定當選獲獎者。
(三)本會師鐸獎每二年一次以專案方式舉辦,每次表揚人數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七、其他:
(一)受推薦教師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予退還。
(二)所推薦人員於本會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推薦單位應隨時知會
(三)本辦法所需費用,由本會專案編列預算支應。
(四)經推薦獲獎人員,有不實或舛錯者,撤銷其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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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在 週一, 06 十一月 2017 14:38 |